哪些文件屬于貿促會代理領事合法化的業務范疇?
(1)關結匯的各類商業單證,如:原產地證、商業INV、裝箱單、提單、商檢證、屠宰證、船證明、保險單等;
(2)用于涉外商貿活動的各類證明文件,如:合同、協議、委托書、報關單、授權書、代理協議、營業執照、資信證明、投標文件等;
(3)其它與涉外商貿活動相關需辦-理領事合法化的文件。
哪些國家和地區需要辦-理使館合法化?
目前,要求使館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南美、中東、非洲等國家和地區,另外一些歐美國家也正加入到這一行列中來。主要國家有阿根廷、埃及、墨西哥、沙特、阿聯酋、阿曼、巴西、科威特、秘魯、伊朗、印度、俄羅斯、卡塔爾、玻利維亞、希臘、波蘭、哥倫比亞、伊拉克、泰國、菲律賓、厄瓜多爾、約旦、利比亞、土耳其、巴基斯坦、緬甸、智利、委內瑞拉、敘利亞等。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領事工作進入發展新時期。包括領事合法化在內的各項領事工作在整體外交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同時也越來越被老百姓所熟知。
什么是領事合法化
領事合法化與生活中常見的“產品質量合法化”或“合法化許可”不同,我們這里所講的領事合法化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合法化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合法化)或印章屬實的活動,其目的就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因此,形象地說,人出國要辦-理簽證,而文書出國就要辦-理領事合法化了。
隨著出口主體多元化,貿易方式多樣化和單據形式種類復雜化,為了維護廣大申請單位的切身利益,減少貿易磨擦,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將價格類、特殊商業INV等單據(證)劃歸以商事證明方式予以合法化。
涉外商業單據主要包括:
1、商業INV(限于L/C結匯且Invoice中不含任何“承諾性、限制性”條款);
2、重量單;
3、裝箱單;
4、提單;
5、各類運輸證明(如船證明等);
6、保險單;
7、其他用于結匯的單據或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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