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大使館的領事合法化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大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合法化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合法化,而后外國駐華大使館再確認合法化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合法化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合法化,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合法化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大使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大使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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